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一、继续履行(郑州合同纠纷法律咨询)
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让违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的重点在于合同义务能够履行。譬如说交付货物,但是货物已经灭失了,就不能继续履行了。注意金钱是不存在不能履行的,即使金钱被偷被抢,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限期履行。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期限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是履行合同不合格,使得履行存在缺陷。
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赔偿损失
合同法上又叫合同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和责任形式。任何违约的形式都适用于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确定的方式有两种:
1、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约定损害赔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好违约时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要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好。违约金的标准可以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五、定金
定金是指双方为了确保合同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者替代物。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的话要支付双倍的定金罚款,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话,定金就会被没收。
约定定金应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并且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以上的责任都可以混合搭配使用。但是定金和违约金两个违约责任的形式不能同时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