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金民一初字笫xx号
原告王x,女,汉族,1991年X月X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前尹王行政村前尹王xx号,身份证号412725199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田慧,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x,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附 xx号,身份证号41072519xxxxxxxxxx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苏,女,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z号楼a单元s号,身份证号410105xxxxxxxxxxxx。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0日之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x各项损失共计33300元整
二、被告李x共向原告王x垫付医疗费用266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之内向被告李x理赔1047元,剩余部分被告李x不再另行主张。
三、双方就此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 894元,减半 收取447元, 由原告王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 琛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