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2日9时42分许,吴某驾驶一小型客车,沿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新安路行驶至河南省中牟县新安路宇通新能源路口时,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程某受伤。在此事故中程某无责。经过为期70天的治疗后,程某的伤情基本稳定,但因程某家住外地,适逢过年,无法滞留郑州处理相关的赔偿事宜,故委托我所代理其案件。
经分析后,我们发现程某的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程某为大四学生,面临毕业,但想要争取误工损失;2.程某家庭困难,想要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快的速度拿到赔偿款;3.程某伤到头部神经,做伤残必须等出院后六个月;4司机方的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公司不是同一个;5.程某为农村户口。
对程某的情况进行分析后,我所律师认为程某的理赔方案应以调解为主。按照理赔方案,代理律师先和司机到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在律师的努力下,保险公司同意在未做鉴定的情况下按照十级伤残的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提供学生证辅助证明长期居住城镇的事实);后又和司机到三责险保险公司,三责险私下理赔,保险公司通常会扣除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在多方协商后,最终律师说服司机承担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保证程某能够拿到全额的赔偿款。
程某的理赔,在不到一星期的时间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且数额较高。真正做到了以最快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拿到相对较高的赔偿款。